问题 | 探讨两种婚姻的撤销原因与程序差异 |
释义 |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性质及其区别:无效婚姻是因不符合实质要件或违反禁止性条件而形成,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期限不限;可撤销婚姻是指缺乏合意要件的非自愿婚姻,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请求必须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者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请求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分析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无效婚姻是因不符合实质要件或违反禁止性条件而形成,请求权人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此外,无效婚姻可在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存在,可宣告婚姻无效。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提出时限为一年。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提出时限为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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