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妇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
释义 | 儿媳妇在我国民法典中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法定继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平分遗产,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不均等分配,如对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多分,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分析 一、儿媳妇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儿媳和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有哪些?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儿媳妇并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协商,使得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多分,对有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法定继承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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