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高层授意虚增利润怎么判 |
释义 | 【事件经过】 2011年,我市某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韩某某指使财务总监陶某,授意相关部门虚增公司当年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78亿元。昨天,北京警方通报,今年1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辗转多地调查取证后,于2月下旬,一举破获韩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底,经侦总队接到重要线索,有人反映某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此案为我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经侦总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警方查明,2011年6月,该公司时任董事长韩某某(男,52岁,辽宁省大连市人)为确保公司上市第一年利润下滑不超过50%,指使财务总监陶某(男,42岁,北京市朝阳区人)授意相关部门虚增公司当年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78亿元,占201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 根据证监部门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固定证据,今年1月,经侦总队派员前往甘肃、宁夏、山东等地开展取证工作,最终完成了对涉案21个项目的调查取证,对所有项目负责人进行了逐一询问,查明了该公司2011年虚报收入及利润的犯罪事实,相关负责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2月25日,韩某某、陶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是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上述行为如果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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