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作为证据的材料有:
 1、当事人陈述 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2、书证 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物证 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4、视听资料 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5、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网页、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等信息和电子文件。
 6、证人证言 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 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8、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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