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债务 一方不知情 ,如果债务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无论是否知情都是要共同偿还的。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