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名词解释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一、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再审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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