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市房屋租赁税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3%;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