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国家规定防空袭警报信号 |
释义 |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可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国家统一规定的城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有预先警报信号、空袭警报信号、解除警报信号三种: 一、预先警报信号。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长间隔”; 二、空袭警报信号。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短间隔”; 三、解除警报信号。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3分钟,它的特点是“无间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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