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2、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第1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