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法定继承房产没办过户算继承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定继承房屋算继承,但不取得所有权。遗产继承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在分配房产时可要求多分。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或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配适当的房产份额。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者,在分配房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法定继承房产没办过户算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房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算房屋继承,但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分配的特殊情形 法定继承情形下,以下人员享有继承权或享有多分的权利或者应当少分: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房产份额或房产;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房屋后,若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可以算作房屋继承,但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第二顺序继承权。在特殊情况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等可能享有继承权或要求多分的权利。对于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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