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债权能否作为担保方式 |
释义 | 一、到期债权能否作为担保方式 1、到期债权不能作为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一般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到期债权如何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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