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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有什么福利待遇
释义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户,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2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每类残疾划分四个等级,各对应不同程度自理能力。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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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