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企业生产经营特征分类企业类型有: 1、贸易企业; 2、制造企业; 3、服务企业; 4、农、林、牧渔业企业。 企业类型按经济性质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 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 9、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0、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综上所述,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