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上是否应写身份证号码 |
释义 | 在裁判文书中记载身份证号码有其合理性。首先,这是司法活动确定性的要求。每一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应该是明确的、唯一的,不应发生混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做了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在同一个自然村、小区内,同名同姓的人也难免出现,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会引起公众的猜疑,给非本案利害关系人的同名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遇到这种情况时执行法院难以迅速判断哪一个究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容易贻误执行时机。裁判文书上记载身份证号码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公民身份号码时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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