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财产; 3、一方在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支付购房款,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