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定金 的性质具体是证约性质、预先给付性质以及担保性质。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 债务 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