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怎么办理婚姻关系证明 1、办理婚姻关系证明,具体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所需材料: 1、当事人申请; 2、单位或村民居委员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登记结婚、离婚原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