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赠予男的买车 |
释义 | 恋爱期间买的车应当依据具体性质区别分析,如属于彩礼的应当按条件返还。 1、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费用,即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应要求返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往来款项如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赠与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方婚前买的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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