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赌博罪赌资的认定标准为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