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年龄补足制度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专家建议针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杀人后藏尸、贿赂证人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平均发育水平后,通过设定较为宽泛的弹性区间,将所有可能具备认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包含进来,再由法官综合相关因素来判定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 换句话说,就是立法的初步划定范围加上了人为的二次筛选。这样做极大地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能够在具体个案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精准评价,进而提升法律推定的准确性,对比刚性立法模式具有根本性的优势。立法不仅要考虑现实的需要,也要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需要,如此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僵硬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刚性,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利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润滑剂”使其变得柔软,从而满足了民众的常情常感。 恶意补足年龄的司法适用说明 1、关于适用案件范围。 2、关于危害结果。 3、关于犯罪情节 4、关于核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