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
释义 |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无管辖权。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受理,有利于有效配置司法资源。 法律分析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无管辖权。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债权数量多、标的物少、纠纷简单,所有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院受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在哪些情况下会引发争议? 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引发争议:首先,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位于不同的地区或国家时,各地法院可能主张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多个合同或协议,可能会涉及不同的管辖法院。此外,如果破产程序涉及跨境债权纠纷,国际法和国际协议的适用也会引发争议。另外,当债权人提起反诉或反请求时,可能会涉及对原始案件管辖权的争议。最后,当法院的管辖权不明确或存在法律空白时,各方可能就管辖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因此,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在以上情况下可能引发争议。 结语 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在跨地区、跨国家、多合同、跨境债权纠纷等情况下可能引发争议。此时,各地法院可能主张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国际法和国际协议的适用也会引发争议。当债权人提起反诉或反请求时,可能涉及对原始案件管辖权的争议。最后,当法院的管辖权不明确或存在法律空白时,各方可能就管辖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对于破产债权纠纷案件,合理明确的管辖权归属有助于确保司法资源有效配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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