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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裁员不续签合同,如何进行赔偿?
释义
    拒绝续签或降低报酬,只能得到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起算时间有两种可能,实际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如果合同未到期,从2003年7月起算,可获得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报酬标准与你签订合同,你不同意,这两种情形你均只能得到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此规定,如果发生上述事实,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似乎应该从2003年7月起计算。但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是有两种可能的。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是有两种可能的。一种是从实际签订合同的时间起算,一种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再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金额。
    因此,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报酬标准与你签订合同,你不同意,这两种情形你均只能得到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未到期,公司就解除你的合同,那么从2003年7月起算,你可以获得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或降低报酬标准,并且您不同意,您将有权获得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的解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未到期而被解除,起算时间可以从2003年7月开始计算。请注意,月工资是指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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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