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空坠物砸伤起诉,提起一件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是:(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可能出现疑问的是第(2)、(3)两个条件。在诉讼法上,只要原告能指明他所欲起诉的被告方是谁,列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其清晰程度通常只需足以使法院能够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就算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明确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而并不要求他所指认的被告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责任主体。本案被告为该住宅楼二楼以上所有临街业主、住户,显然是明确的(尽管真正的侵权人肯定不会是所有这些住户)。其次,原告在不能指明谁为肇事者的情况下就告他人,算不算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呢?这和前一个问题有相似之处。在这里,诉讼法同样只要求原告能在起诉状中提出一定的理由即可,法院只对此做形式审查,而不追究这些理由到底在实体法上能不能站住脚。所以,本案中,刘先生提起诉讼是合理的,法院也应该受理。当然,起诉是一回事,能不能胜诉就是另一回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