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该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法定概念上比较,“机动车”包括了以机械和电能在内的所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完全可以涵盖案中的电动三轮车的情况。而电动三轮车的情况不属于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因此,电动三轮车应该属于机动车。 法律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二条 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目前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 D 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大多使用铅酸蓄电池,无法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因此无法上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