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
释义 | 普通法(CommonLaw)和衡平法(EquityLaw)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历史上和应用上都有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起源**: -**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是基于法官历史判决的累积和先例的法律体系。它强调判例法的重要性。 -**衡平法**:也起源于英格兰,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它主要处理普通法无法公平解决的案件。 2.**基础和重点**: -**普通法**:重点放在先前案例的判决和法官的裁决上,强调法律的一致性和预测性。 -**衡平法**:着重于公平和正义,解决法律可能无法触及的复杂或不公平的问题。 3.**判决和救济**: -**普通法**:通常提供具体的、可量化的救济,如金钱赔偿。 -**衡平法**:提供非金钱性的救济,如禁令、强制令等。 4.**法官和陪审团**: -**普通法**:案件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 -**衡平法**:主要由法官单独裁决,不涉及陪审团。 5.**程序和灵活性**: -**普通法**:程序较为固定,严格遵循先例和法规。 -**衡平法**:更加灵活,注重实质公正而非形式公正,法官有更大的自由度来做出判断。 6.**适用范围**: -**普通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 -**衡平法**:主要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信托、遗嘱和合同等领域。 随着时间的发展,许多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逐渐融合,但在一些原则和救济方法上仍然保持着它们的独特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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