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天津社保医疗保险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两部分。 一、门诊(门诊费800元门槛费)x50% 二、住院(住院费800元或1300元或1700元的门槛费)x(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1)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住院医保待遇标准: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