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