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期限 |
释义 |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为提防员工在离职后给用人单位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公司是可以与员工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员工不得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竞业禁止协议本身就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业产权的相关事宜的保密事项。 对于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的协议中对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约定,并且约定在辞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内按照每月给予员工的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时,按照签订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罚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仅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的背负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期限和地区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条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员工辞职或者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公司单位经营生产同类别的产品或者从事同类别的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单位,或者自己开创或生产经营的同类别产品,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 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不仅仅能限制公司单位的在职员工还可以限制公司离职后的员工,但公司的在职员工不能够得到补偿金,只有本公司离职后的员工才能够得到公司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偿金。 一、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不同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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