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后,如对保证书的内容不满意,可以拒绝签署。这是因为在保证书签署前,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要求对保证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完善。如果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被取保候审人可以拒绝签署保证书。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人员,应当要求其签订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有权对保证书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5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对保证书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拒绝签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或者限制出境的区域,保证期间不得实施指定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取保候审后如对保证书的内容不满意,可以要求修改或完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拒绝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