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
释义 | 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对确立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分别作了规定和司法解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下发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于2002年所作的执法解答中就已将上述客观情形作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该解答中还对劳动者的概念作了进一步阐述: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一、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之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知识拓展——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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