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无论做生意采取何种形式,还债首先是用工厂自身的财产。 第二,如果工厂本身的财产不够用来还债,需要区别不同类别进行处理。 (1)个体工商户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即使个人要帮工厂还债,也必须是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进行还债。首先需要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家庭的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析产后确定用于还债的财产,不能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用于偿还投资者个人或其投资工厂的债务;也应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条件,以保证其符合当地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上述各项有关个人财产还债的内容必须是以投资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