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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地役权特征有以下这些:(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所谓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要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这种负担主要表现在:一是容忍义务。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二是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人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为实现排水地役权而要在供役地建筑一个水泵。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 第三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此种“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如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也包括非财产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等。
    地役权有什么特征
    1、地役权是有期限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2、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特征都有哪些?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地役权有哪些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几项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来说:(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地役权主体有哪些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该内容由 杨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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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