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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释义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义务如下:
    1.大多数共同债务是相互连带的。
    2.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每个享有连带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合同中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抗辩权和抵销权吗?
    基础合同的买卖双方是否有历史交易和关联关系。如果买方可以在历史交易中抵消或抗辩卖方,则未来的纠纷将导致商业保理的缺陷。
    在基础合同中,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只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同时,应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务人将对争议进行辩护。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是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一)保理合同的三个法律关系
    1、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
    2、债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基础合同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人(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抗保理人。
    3、融资借款法律关系,基础合同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向基础合同债权人提供借款融资,同时也可附加提供一些与应收账款管理有关的服务。
    (二)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1、银行保理商:主要是进行融资保理,更看重考察卖方债权人的资信审查;
    2、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是进行非融资保理,更看重考察买方债务人的资信审查。
    (三)保理的本质
    1、保理合同是以货物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
    2、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3、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保证等服务;
    4、在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一方是应收账款债权人, 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是保理人;
    5、本质:债权让与和以上任一偶素的组合(“须有组合,但可以任意组合”)
    (四)明确了未来应收账款的效力
    1、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2、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该规定,保理合同有如下几个要件:
    (1)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应收账款,且该应收账款既包括现在已有的应收账款还包括将来会有的应收账款。
    (2)保理人所承担的义务:提供资金、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及接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担保服务。
    (3)债权人的义务是转让债权。保理合同可以暂时解决部分经济实体可流通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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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