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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区别
释义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收购具有强制性,协议收购为自愿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已经达到30%时,如果要继续收购,就必须要向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作出购买承诺。协议收购是建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移植、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上。
    一、公司收购需要注意的风险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关于注册资本、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是否按时足额的交纳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二、收购期限是多久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三、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3、性质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4、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合并遵守《公司法》,收购遵守《证券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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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