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是否可以放弃?离婚协议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
释义 | 离婚协议不能放弃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无法自由放弃。即使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仍可要求探望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非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不可以放弃探视权。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 一般情况下,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所以放弃探视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协议时,双方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与离婚协议的关系 探视权是指非监护人在离婚或分居后与子女进行交流和探望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协商和约定。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一项法律协议,其中可以包含关于子女抚养、探视权等方面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探视权的具体安排、频率和方式,并对违约情况进行约定。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并经法院确认批准,双方都应当遵守其中的约定。因此,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与离婚协议密切相关,离婚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合理约定探视权的具体规定,以维护子女的正当权益。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不可放弃的,它是非监护人与子女进行交流和探望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协议可以约定探视权的具体安排,但即使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仍然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合理约定探视权的规定,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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