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由法院裁决确定的,而不是由子女自行选择。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权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保障,如配偶双方已达成协议或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否则,子女不能自行选择监护人。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由法院酌情决定。其中,双方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监护人,应当经法院审理后决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最高准则,根据未成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决定,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岁,应当听取其意见,但是因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状况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不听取其意见的,不得听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并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