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吗? |
释义 | 劳务派遣存在风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虽无劳动关系,但需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劳动条件、报酬、福利待遇等义务,不得再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到其他单位。 法律分析 可以。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如果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能存在规避法律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存在该风险,因为用工单位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发生劳动纠纷时,与劳动者虽没有劳动关系,但确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合同类型及法律规定 在劳务派遣下,用工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按照全日制工作时间安排的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则是指根据特定工作需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此外,用工单位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还需考虑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因此,在劳务派遣下,用工合同类型及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用工单位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区别在于合同类型。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存在该风险,但需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有义务执行劳动标准、提供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福利待遇,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合同类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用工单位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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