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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诉的条件
释义
    反诉的条件如下: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比如甲起诉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损失,乙认为甲违约在先,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请求,要求甲赔偿乙的损失,这种反请求就是反诉。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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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