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有些债务已经发生,有些债务尚未发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相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