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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协议终止的情形
释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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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