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怎样书写的? |
释义 | 律师分析: 关于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XX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范围的,根据双方的责任按比例承担。湘AZ4719号货车在财险XX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的赔偿责任;在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邓XX的损失总计为20400.75元,其中属于伤残赔偿限额内的为9260.75元,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由财险XX分公司承担;邓XX的损失中属于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的为10240元,由财险XX分公司在限额内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24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法医鉴定费90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邓XX主张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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