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买的东西不算是收赃。但是所收购的赃物必须无条件退回原主,然后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向罪犯索赔。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方法。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