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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释义
    承包人无资质,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是:一、转投资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出资不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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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