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讲述了离婚协议书在未完成离婚登记之前不具备法律效力,离婚登记后生效且单方不得随意更改。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法院变更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在未完成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您不能随意更改协议书的内容。但一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便即生效,单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法院变更财产分割。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修改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离婚协议。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有约定的,离婚后,双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如果协议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约定,离婚后,另一方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则离婚后,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结语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登记前修改协议书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离婚后,协议书生效且不能随意更改,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法院变更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