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莆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二、莆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与材料证明的事实均一致。 2.抵押权人、抵押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身份证原件。 3.抵押人为第三方作担保的,如提供委托公证书,应明确担保对象;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生父母)身份的材料及抵押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涉及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4.满足以下规定: (1)省国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抵押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国资部门资产抵押的备案证明、或根据授权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批文。 (2)软件园内厂房及生活配套房为第三方作担保的,提供管委会同意为第三方担保的文件。 (3)部队房改房、集资房需提供原房改单位出具的允许抵押的同意函。 (4)自建房(含非房改的集资建房),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明确抵押全部土地还是相应土地。 (5)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建设单位允许抵押的同意函。 三、莆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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