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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时间的规章有哪些
释义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一、监察委留置的条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留置的具体条件是:
    其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其二、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其三、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其四、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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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