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客观还是主观 |
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 1、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与他人串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一、变造公司债券罪怎么构成的? 变造公司债券罪的构成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怎么样才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 下列要件可以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怎么样才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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