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婆没离婚,公公和小三一起生活,偶尔回我婆婆那里,儿媳妇应该怎么做? |
释义 | 首先要说的是,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果公婆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儿媳是不能强制公婆离婚的。其次,如果公婆双方自愿离婚后,不会改变儿子和儿媳对公婆双方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公婆之间决意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孩子均已经成年的无需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约定,有未成年子女的还需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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