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两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的相同之处在于:公司都承担独立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也是独立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者持股数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无需用股东的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涉及到法人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一些例外情况,就可能涉及到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