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孙某原系北京一国有大中型机械生产企业的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便一直在该企业工作,1999年4月,因企业响应国家减员增效号召进行企业结构调整而下岗,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孙某在企业里没有被安排上岗,因见国家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优惠政策,孙某遂于1999年6月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月,孙某自己开办了一社区服务企业,专门从事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业务。该个体企业的经营效益很不错,第一个月的收入比在单位上班时多几倍。7月8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孙某缴纳个人所得税。孙某不解,一再说明自己是下岗职工。在审查了孙某的各种证件后,税务机关认为孙某已经不属于下岗职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应该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析本案例涉及到下岗职工身份的确认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孙某原系一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而且是在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以前便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本来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经法定程序后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孙某已与原工作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而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孙某不再属于下岗职工,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1999]43号文件《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或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本案例中,孙某开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中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行业之中,但是孙某既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又没有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因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是合乎情理的。点评由于我国近年来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的改组、改造,其减员增效的实行必然会导致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为了稳定经济及社会大局,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给予了下岗职工在择业时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符合一定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因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具体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分析,看看自己究竟是否在优惠之列,到底自己还是不是属于下岗工人。在符合主体要求的前提下,下岗工人可以在优惠行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向进行经营。符合优惠条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获得优惠,下岗工人还应到规定部门凭有效证件登记备案,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的程序,是不可能享受优惠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